Motion to Reopen 与 Motion to Reconsider 有什么区别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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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otion to reopen 与 motion to reconsider 都可能请求 EOIR 再处理已决定事项,但 reopen 关注新事实和新证据,reconsider 关注既有记录中的法律或事实错误。
从要解决的问题选择动议
Reopen 通常要求提交重要、此前无法取得或提出的新证据,并说明新事实为什么影响救济资格。Reconsider 基于既有记录,具体指出先前决定的法律或事实错误,也可能涉及影响原决定的法律变化。只把同一组不满换个标题,不能避开不同要求。
| 情况 | 核对重点 |
|---|---|
| 原审后出现有实质意义的新事实 | 通常核对reopen。说明事实、证据形成与取得日期、过去为何无法提出,以及对待解决问题的影响。 |
| 原决定误读已有证据或适用法律错误 | 通常核对reconsider。逐项指出决定页码、原记录页码和法律依据,不只是重复先前brief。 |
| BIA上诉还在等待,出现新证据 | 通常考虑motion to remand,不能在案件已上诉后当然要求原法官另开同一案件。 |
| 行政关闭后希望恢复排期 | 一般核对motion to recalendar,不能把行政关闭直接当作已经作出最终裁决。 |
两个例子:新文件不一定等于新事实
假设原决定称某项医疗记录没有记载住院日期,但当时已入卷的那一页实际记载了日期。应指出具体页码及该错误如何影响裁决,这更接近 reconsider 的问题。若只说“法官没理解我”,没有对应原记录,仍不能清楚说明错误。
另一个假设是,原听证后出现重要的国家情势变化,并有新报告和个人相关证据。Reopen 要解释变化发生了什么、与本人风险有什么联系、为什么不是把以前同样的情况重新打印一遍。报告发布时间较新,本身不证明报告描述的情况也是后来才发生。
一份材料是否过去确实无法取得,需要说明寻找过程和取得经过。以前已经知道且能够提交却没有提交的证据,不能仅因现在换了译文或重新盖章,就当然称为此前不可获得的新证据。
期限和次数,不能只记住90天
普通重开动议一般有最终行政决定后90天、一次的限制;重新考虑一般是决定后30天、一次。应核对最后由谁作出决定、决定日期以及相应机关的收件规则。合并提出两种请求时,各自期限和次数仍分别计算,不会因为放在同一份文件里就统一按90天。
国家情势变化、双方共同提出的动议、特定家庭暴力法定类别及缺席令等,有各自的例外。国家情势变化例外需要符合适用的庇护、法定禁止遣返或CAT规则,并证明变化的重要性和证据此前不可获得;单纯个人生活变化,不能直接等同于国家情势变化。
Joint motion 是双方同意并共同提出,不是给 DHS 发邮件后没有收到反对。缺席令的撤销也有180天或可随时提出的不同路径,不能机械适用普通90天。是否存在衡平中止、无效代理等判例依据,需要核对控制性法律和事实;不能把“有例外”当作可以无限等待。
向谁交,材料怎样整理
确认案件当前在移民法庭还是 BIA。BIA 已处理上诉并作出决定时,通常应向 BIA 提出针对其决定的动议;上诉仍在 BIA 时,原法官一般没有同一案件的管辖权。被移送或发回过的案件,应读完整命令后再确定递交机关。
文件可按原决定、程序时间线、具体请求和理由、证据目录及附件来整理。Reopen 应有宣誓陈述或其他证据;为申请救济而重开时,还要按规则附所需申请和支持材料。Reconsider 则清楚标注原记录与法律引文。核对费用或减免、签名、代理文件、对方送达及提交凭证,不使用模糊的“资料补充”来代替正式动议。
BIA 当前手册对费用减免被拒后的补交以及特定系统故障另有规定。遇到退件应逐字查看退件理由和补正要求,不能自行认为所有退件都有额外期限,也不能只把同一份材料重复寄出。
等待结果期间,哪些事情仍要单独处理
普通 reopen/reconsider 的提交本身通常不暂停遣返。需要 stay 时,要另外核对有管辖权机关和请求程序;“动议已收件”与“暂停已批准”是两份不同结论。原命令的 PFR 期限也通常继续运行,不能等动议结果出来才开始计算。
获准重开,通常意味着案件恢复处理,并不直接等于庇护或其他救济获准。获准重新考虑,也需阅读重审后的实际结果。被拒后,应取得完整书面理由,核对是否有上诉或司法审查及其独立期限,不宜以同一理由连续递交重复动议。
接下来可以查看
BIA驳回后的选择;上诉期间的新证据与发回;缺席令的专门重开规则;暂停执行的不同路径。
官方资料
最后核对:2026年9月23日。本文提供一般信息,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。涉及期限、送达、身份或诉讼策略,请结合本人完整文件和适用法院规则向合格法律专业人士核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