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IA维持3,000美元自愿离境罚款:逾期还可能触发十年限制

BIA在8月28日发布先例裁决 Matter of R-P-L-,维持DHS对一名未按自愿离境令离境的当事人处以3,000美元民事罚款。裁决还重申,逾期不离境可能带来的后果远不止罚款,其中包括十年内无法取得若干常见移民救济。

这不是一项新收费,也不是所有处于递解程序的人都会缴纳的申请费。BIA处理的是现行《移民与国籍法》第240B(d)条如何适用于已经获准自愿离境、却没有在期限内离境的人。

一份跨越二十多年的自愿离境令

本案当事人是印度公民。移民法官在2003年拒绝其庇护和禁止递解申请,同时批准自愿离境。BIA在2004年维持该决定,并重新给出30天的离境期限。移民法官和BIA的书面命令都写明,逾期可能面临1,000至5,000美元民事罚款,以及十年内不能获得部分移民救济。

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时间离境。DHS于2025年4月送达Form I-79,即Notice of Intention to Fine,随后作出3,000美元罚款决定。当事人上诉后,BIA认定DHS已经证明其未遵守自愿离境令,罚款金额也落在法定区间内,因此驳回上诉。

通知写在命令里,可能已经足够

当事人主张自己没有收到充分的罚款通知,也没有通过能够理解的语言获知后果。BIA没有接受这一说法。裁决指出,移民法官和BIA的决定都已明确写出逾期后果;法律并不要求罚款提示必须另外出现在NTA中,也通常不要求移民程序文件以当事人的母语提供。

BIA还认为,向登记在案的律师送达,可以构成对当事人的适当通知。本案记录没有证明原律师未告知命令,当事人也没有依照规定提出律师无效帮助主张。

这并不表示“没有看到文件”在任何案件里都无关紧要。裁决援引的 Matter of Zmijewska 留有一个重要边界:如果当事人并无过错,而且确实不知道自愿离境令,后果可能需要另行判断。是否符合这个边界,要看送达记录、律师沟通、地址变更和完整案卷,不能只凭一句没有收到通知得出结论。

3,000美元之外,还有十年限制

INA第240B(d)(1)条规定,未按期自愿离境的人可被处以1,000至5,000美元民事罚款。法条还规定,相关当事人在十年内不得获得自愿离境、取消递解、调整身份、改变身份和registry等特定救济。

BIA在本案中强调,法条没有要求DHS另外证明当事人是“故意”不离境。继续寻找其他合法身份途径、后来取得获批的移民申请,或者在事后表示没有返程费用,都没有自动消除本案中的逾期后果。裁决特别指出,即使有获批的签证申请,十年内的调整身份限制仍可能适用。

不过,这项十年限制不是“十年内所有移民申请一律不能办”的同义词。法条列出了具体受影响的救济,家庭暴力受害者等情形也可能涉及法定例外。个人案件必须对照命令内容、离境期限、实际离境记录和适用条款逐项判断。

收到自愿离境令后,最不能忽略的是期限

自愿离境往往被理解成比正式递解更温和的结果,但它是一份有明确截止日期和法定后果的命令。收到移民法官或BIA决定后,应当先核对命令日期、最后离境日、是否有合法延期,以及如何保存离境证明。另一个申请正在审理,并不当然暂停自愿离境期限。

想了解移民法庭到BIA的程序位置,可以先查看美国庇护申请完整流程BIA上诉制度介绍。已经收到法官决定的人,还应区分保留上诉权、提交EOIR-26和最终命令的时间节点,站内的移民法官决定后处理指南整理了这些基本概念。

截至2026年8月29日,本稿依据的是BIA新发布的先例决定。自愿离境、递解令和救济资格会直接影响个人身份与后续程序,收到相关命令的人应尽快让合格移民律师或认可代表核对完整案卷。

本文用于一般信息和学习参考,不构成针对个人案件的法律意见。

官方资料

官方来源:美国司法部行政审查执行办公室(EOIR)/移民上诉委员会(BIA)
官方原文:Matter of R-P-L-, 29 I&N Dec. 859 (BIA 2026), Interim Decision #423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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